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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決定書(清環(huán)連州罰﹝2024﹞1號)


來源:清遠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連州分局 發(fā)布時間:2024-04-22 16:20:02 字體大小: 瀏覽次數:-

清遠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


?????? 8環(huán)連州罰﹝2024﹞1


行政處罰決定


當事人:

名稱郭展程

身份證號碼4409021988*******5

住址: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(qū)福居連塘村49

一、環(huán)境違法事實和證據

我局于2024114日對你涉嫌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案進行調查。經調查,你所駕駛的貨車(車牌號:粵S·D32N2)車廂內金屬容器裝載約650公斤的黑色粘稠狀物質,經我局委托第三方有資質機構鑒定,貨車車廂內金屬容器裝載的黑色粘稠狀物質屬于危險廢物,你在無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收集危險廢物經營活動。以上事實有郭展程身份證復印件、《現場檢查(勘察)筆錄》、《詢問筆錄》、現場照片、《連州市交通運輸局執(zhí)法大隊扣押貨車(粵S.D32N2)內廢物屬性鑒別報告》、《責令改正決定書》(清環(huán)連州違改字〔20242號)等證據證實。

我局于202448日向你告知了違法事實、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,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、申請聽證的權利。你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、申請聽證。以上事實,有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》(清環(huán)連州罰告﹝2024﹞1號)、《送達回證》等為證。
二、行政處罰的依據、種類

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、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,結合《廣東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(guī)定》(粵環(huán)發(fā)〔20217號)文件,你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我局決定對你:處以罰款拾萬元(¥100,000)。

三、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、期限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和《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賬戶(詳見《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》)。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(guī)定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。

四、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

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,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
聯系人:嚴偉               電話:0763-6601673

地址:連州市呂仙路18號      



清遠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

2024418






















清遠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連州局          2024418日印發(fā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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